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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城改造意味著什麽?

法律解析:舊城改造是對舊城的所有物質生活環境進行部分或全部、有步驟的改造和更新,從根本上改善其消防、出行、生產、勞動、生活、服務、休息等條件。它不僅反映了城市的發展過程、城市空間規劃和組織,也反映了建築和社會福利設施的改善過程;也表示物質上的成就,反映了當時的建築和福利設施的情況。舊城改造是壹個不間斷的過程,取決於城市的發展方向和速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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