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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和監督的區別?

法律分析:差異如下:

1,屬性定義不同。

批評建議權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缺點和錯誤提出批評,也有權通過壹定的形式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合理的建議;

監督權是指公民有權監督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

2.不同的鍛煉方式。

行使批評建議權的方式有多種,如報刊、信訪、座談會、研討會等形式;

公民可以直接行使監督權,也可以通過他們選出的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在眾多具有監督國家權力性質的權利中間接行使監督權。

3、表現內容不同

批評和建議權只有兩種,即批評權和建議權;

監督權主要包括五項內容,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和控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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