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周歲以上職工發生合同糾紛或事故,適用民事訴訟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和群眾團體,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這壹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主任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