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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公司不願意有法律糾紛?

因為有法律糾紛,就要打官司,打官司既浪費錢又浪費時間,不僅耽誤了公司的正常運營,還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訴訟。所以壹般公司是為了生存和企業發展,是為了錢,不會無緣無故打官司。因為這樣只會浪費人和錢。所以大多數公司都不希望有法律糾紛。會選擇庭外調整和司法私了調整。

更何況打官司時間長,耗費精力和財力。同時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公司害怕起訴員工嗎?

1.公司是否不敢和員工打官司,要看公司是否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如果是的話,公司壹般會敗訴,並賠償工人的損失。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單位控制和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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