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調查,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並為其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拒絕、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有關行政監察機關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