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將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業績和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中標或成交條件,是在不合理的條件下區別對待或歧視性對待供應商。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對於其他項目,如果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是不合理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詳見計委3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