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4月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個人存款實名制登記制度”。這壹制度規定,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金融機構不得為未出示身份證件或者冒用姓名的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
個人存款實名制制度是國務院以285號令的形式頒布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屬於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5號
現公布《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自2000年4月6日起施行。
總經理朱镕基
2000年3月20日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個人存款賬戶是指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賬戶,包括活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定期存款賬戶、通知存款賬戶和其他形式的個人存款賬戶。
第六條個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身份證件,使用真實姓名。
代理人代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時,應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核對身份證件,並在身份證件上登記其姓名和號碼。代理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登記姓名和號碼。
金融機構不得為未出示身份證件或者冒用姓名的人開立個人存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