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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兒18歲以上嗎?

不算孤兒。

壹、孤兒的定義和認定

孤兒通常指失去父母或父母無力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這個定義主要著眼於未成年人的地位,因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需要父母的支持和保護。壹個人18周歲以上,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生活,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成年人獨立生活的能力

18以上的成年人通常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此外,他們也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與他人建立家庭關系或獨立生活。因此,從法律和社會實踐的角度來看,18以上的成年人不再被視為孤兒。

第三,特殊情況的考慮

雖然18以上的人壹般不算孤兒,但是有壹些特殊情況需要考慮。例如,壹些成年人可能因為身體或精神殘疾而無法獨立生活,他們可能需要他人的照顧和支持。此外,部分成年人可能因家庭變故或其他原因暫時失去生活來源,需要社會幫助。在這些情況下,雖然他們不是孤兒,但社會還是應該給他們必要的關心和幫助。

總而言之:

18以上的人通常不視為孤兒,因為他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生活,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如身體或精神殘疾、家庭變故等,社會仍應給予他們必要的關懷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7條規定: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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