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適用法律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五十八條* *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壹)聚眾擾亂監獄秩序,擾亂正常秩序的;(二)侮辱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三)欺淩其他犯罪分子的;(四)盜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五)有勞動能力,拒絕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六)以自傷、自殘等方式逃避勞動的;(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故意損壞生產工具的;(八)其他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依照前款規定,罪犯的監禁期限為七日至十五日。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