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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

政府宏觀調控又稱國家宏觀調控,是政府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主要是金融手段),以經濟主體為主導,以經濟主體與經濟客體的對稱關系為核心,實現經濟結構平衡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行為。宏觀調控的基本方法如下:

1.頒布和實施宏觀調控的基本法律。

只有憲法的根本規定顯然是不夠的,必須實施憲法的規定。因此,制定全國統壹的宏觀調控法或單獨的宏觀調控法是非常必要的。

2.制定臨時措施法。

《暫行辦法法》既使政策具有了法律的強制效力,又使法律法規吸收了政策的靈活性。

3.頒布指導性政策,落實優惠政策。

4.提供信息服務和說服服務。

5.懲罰違法行為,糾正違法行為。

雖然政策是引導性的,但是違反政策也要受到懲罰。這種“懲罰”可以體現為得不到國家給予的鼓勵或實際優惠,也可以體現為因為不符合宏觀調控方向,沒有優勢而在競爭中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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