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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回遷房法院能執行嗎?

法律分析: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接到通知書後3日內移動機器設備,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本案中,被執行人的廠房和機器設備所在的地塊為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地。如果不按期完成搬遷,將影響全縣移民工程建設。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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