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夥企業的特征是什麽?1.它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普通合夥企業有特殊的形式,即“特殊普通合夥企業”。2.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特征1。以專業知識和專長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2.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3.壹個合夥人或者幾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承擔責任。5.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三。有限合夥的特征1。它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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