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利用職業便利賺取額外利益,其性質類似於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所以,有關部門自然會制定規則來管理和約束老師課後辦補習班的行為。
如果老師對學生負責,給差生必要的輔導,不收取任何費用,自然不會有違規的嫌疑。但是,有人會說:老師總不能白幹吧?就算加班也應該有加班費吧?這裏面有壹個關鍵問題。所謂的“加班”,是組織安排的,就會引出加班該不該發工資的問題。而現代教學的“責任制”或“合同制”都不存在“加班費”的問題,所以學校壹般不會由組織安排加班。
這樣,依靠教師個人的責任感或敬業精神從事教學工作,提高教學水平或質量,往往不會促使他們心甘情願地付出而不求回報。這就引出了壹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教育者必須先受教育。”用現在的話說,就是壹個提高“職業道德”的問題。我認為:對此,有關部門應該拿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政策,讓教師職業道德得到前所未有的樹立和發揮,進而徹底解決“教師辦補習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