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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的效力

法律主觀性:

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1。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守集體合同的標準;2.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關於勞動法律、法規、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款說明第三十條,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在這方面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集體合同。該合同對企業和企業所有員工都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關於勞動法律法規、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文解釋》第三十條規定,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在這方面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集體合同。合同的效力等級,根據《勞動法》條款說明第三十條的規定,集體合同中關於勞動條件和報酬的規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低於集體合同在這方面的規定。即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法規的法律效力高於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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