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山西省實施辦法
(三)《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山西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晉政辦60號)
(四)《長治縣人民政府轉發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全省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長縣33號)
二、征地補償的標準和金額
水澆地補償標準為59528元/畝,旱地補償標準為55276元/畝,農業道路和田地補償標準為46772元/畝;土地補償費211062元,勞動安置補助費320737元,土地補償費531799元。
三。征地補償的分配
(壹)土地補償費的壹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二)被征地農民的勞動安置補助費。
第四,其他
(壹)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長治市上黨區自然資源局要求聽證。
(二)征地補償費由區自然資源局撥付給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