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賃分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國有土地可以租賃,但需要提前辦理相關手續。根據我國《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已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租賃使用的土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土地上。比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