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權是指收集原物所產生的新的經濟價值的權力。比如果樹的主人有權收取果實,存款人有權收取利息。壹般來說,收益權由所有權人行使,但根據法律或約定,部分收益權也可以由非所有權人行使。甲方租用乙方房屋開店的經營收入,除按約定向乙方業主支付租金外,歸甲方所有。
擴展數據
歷史上,收入的概念最早出現在經濟學中。在《國富論》中,亞當·斯密將收入定義為“在不侵蝕資本的情況下可以消費的數量”,並將收入視為財富的增加。後來,大多數經濟學家繼承並發展了這壹觀點。
1890阿爾弗雷德·馬爾謝爾在《經濟學原理》中將亞當·斯密“財富的增加”的收入觀引入企業,提出了區分物質資本和增值收入的經濟收入思想。
經濟學家林德赫將收入解釋為資本在不同時期的增值,將收入視為利息。林德赫認為,特定時期的利息和預期消費之差是儲蓄(該時期的資本增長),而收入是給定時期的消費和儲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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