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單位往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基層的群眾組織,解決人民內部的糾紛。城市由居民委員會建立,農村由村民委員會建立。
家庭糾紛以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及家屬可主動協商解決,並就當前糾紛簽訂相關協議。
2.如果對方不願意出面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等第三方出面調解,簽訂調解協議。
3.如果雙方未能就當前事項協商解決,雙方可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