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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應該找誰調解?

調解家庭矛盾的機構壹般是村委會、居委會、公安機關、工作單位,當然還有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通過信得過的長輩或親友作為調解員幫忙調解。

這些單位往往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基層的群眾組織,解決人民內部的糾紛。城市由居民委員會建立,農村由村民委員會建立。

家庭糾紛以下列方式處理:

1,當事人及家屬可主動協商解決,並就當前糾紛簽訂相關協議。

2.如果對方不願意出面協商解決,當事人可以找當地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等第三方出面調解,簽訂調解協議。

3.如果雙方未能就當前事項協商解決,雙方可收集相關資料和證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人民調解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壹人,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有少數民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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