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常住市、縣以外的城市停留三日以上的,暫住地負責人或者本人應當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並在離開前聲明註銷;如果臨時住酒店,酒店會設立旅客登記簿,以便隨時登記。公民在所居住的市、縣或者所居住的市、縣以外的農村地區暫住的,不辦理暫住登記,但在隨時設立旅客登記簿的旅館暫住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虛假賬目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籍證明的。
(四)冒用他人賬戶
(五)旅館經理不按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