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精神疾病可導致精神殘疾:
1,精神分裂癥;
2.情緒和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和軀體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
5.兒童和青少年的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重度精神殘疾的判定標準:精神殘疾壹級——精神疾病壹年以上未痊愈,SDSS評分3分以上,適應行為嚴重受阻者。
意識、定向、智力、整體心理社會功能、氣質和人格功能、睡眠功能、註意功能、記憶功能、精神運動功能、情緒功能、知覺功能、思維功能、高級認知功能、語言心理功能、復雜動作心理功能存在非常嚴重的障礙。
活動和參與可能存在嚴重障礙,完成理解與交流、肢體運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環境需要提供全面的支持,整個人生需要他人的監督。
活動和參與可能存在嚴重障礙,完成理解與交流、肢體運動、與人相處、生活活動、社會參與活動存在嚴重障礙;它需要環境的廣泛支持,生活的大部分還是需要別人的照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殘疾人證人應當堅持自願申請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者,均可申領殘疾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