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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證的法律效力

1.銀行對承運人無單放貨造成的債權,應與進口商承擔連帶追償責任。如果承運人在無單放貨後遭受任何損失,進口商在保函中承諾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銀行保證履行上述承諾。壹旦承運人遭受損失,可以憑保函向銀行索賠,銀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後,銀行可向進口商行使追索權,並可要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2.在交貨保函中,進口商向銀行承諾承擔無條件付款責任。壹旦完成擔保交付程序,無論後來到達的單據是否不符,進口商都不能拒絕付款/拒絕接受。因為開證行做了提貨擔保,所以銀行要對外付款。事實上,由於單據不符,很難行使拒付權。因此,進口商必須向銀行承諾無條件付款。這也是銀行要求進口商在申請提貨擔保時繳納全額保證金的重要原因。

3.正本提單換成交貨保函時,銀行的擔保責任解除。銀行應對出具的交貨保函進行專項登記和後續監管,並督促進口商在正本單據到達後及時與承運人交換正本提單,以解除銀行的擔保責任。進口商退回的交貨保函由銀行逐筆核銷。如果進口商日後延遲返還保函,銀行應及時發函催促和跟進,以便及時收回保函進行交割。如果保函被進口商退回或被申請人遺失,進口商應出具證明證明上述情況,並加蓋承運人印章予以確認。同時,進口商應書面承諾承擔並免除銀行保函項下的所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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