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發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4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第11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促進美容美發行業健康發展,規範美容美發服務行為,維護美容美發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美容美發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美容,是指利用化妝、護膚等技術、設備和產品,在人體表面為消費者提供非侵入性和非侵入性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品修飾等服務的經營行為。
本辦法所稱美發,是指利用洗發、護發、染發、燙發等技術、設備和產品,為消費者提供發型設計、修剪造型、發質養護等服務的經營行為。
發展
第三條商務部主管全國美容美發行業,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美容美發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