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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化沖突規範的意義何在?

軟化沖突規範的意義如下:

采用靈活開放或多個可選的連接點。在立法實踐中,各國宗教普遍采用可選連接點的沖突規範。采用“分法”提高法律適用的靈活性。

細分類似的法律關系,分別制定法律規範。比如在侵權領域,可以細分為產品責任、交通事故、環境汙染、國際誹謗等。在合同領域,合同可以分為雇傭合同、消費合同、保險合同等不同類型,可以分別制定法律選擇的規則。

為法律關系的不同方面制定沖突規範。自法律區分論以來,壹些國際私法學者壹直主張區分法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方式和法律行為內容,根據不同的連接點確定適用的法律。

關於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訂立合同的能力取決於屬人法,訂立合同的方式取決於訂立地的法律,合同關系取決於當事人選擇的法律而不是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缺點

1.與實體法相比,沖突規範只起到間接調整的作用,不能直接構成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標準,使得當事人難以預見法律關系的後果,因而缺乏實體法規範的可預見性和明確性。

2.由於沖突規範僅作出立法管轄權的選擇,即通過連結點指定特定國家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擁有立法管轄權,而不管管轄國是否有調整法律關系的法律及其具體內容,有時缺乏合理性或針對性。

3.受國家主權觀念、審判結果與法院所在國利益、司法適用便利等因素的影響,在長期的沖突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壹套與沖突規範適用相關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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