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註銷包括:日常註銷;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時註銷發票;取消修改和修訂的發票;取消第二版發票;註銷過期未使用的空白發票;取消黴變、水浸、鼠咬、火災等情況;納稅人丟失、被盜發票和遺失發票。納稅人因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而繳銷發票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或變更稅務登記。
用戶在繼續購買發票前,必須將使用過的發票存根、未使用或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發票和發票購買簿交稅務機關查驗註銷。
受理車票使用者註銷登記後,應當當場審查其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復核無誤後,應立即進行以下處理:
1.在已用完的發票存根上蓋章;剪去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發票並加蓋註銷章(未使用的發票,只剪去未使用的發票)。
2.將發票的註銷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發票註銷受理登記表》,經用戶簽字確認後,將發票存根或偷工減料無效的發票和《發票註銷受理登記表》第二聯退還給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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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票繳銷的申請條件為納稅人因信息變更或清稅、跨地區經營活動結束、發票被更換或損毀等原因需要繳銷發票。,他們應該去稅務機關註銷。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收取的空白發票上偷工減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