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付高額彩禮不違法。我國法律對彩禮的數額沒有具體的相關規定,但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禁止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願,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如果索要彩禮不是女方的意願,而是父母的意願,男方因為自己的經濟承受能力或者對雙方感情的影響而違背了當事人(女兒)的意願,就會因為幹涉婚姻自由而涉嫌違法。所以彩禮的法律界限在於是否幹涉婚姻自由,不能以兩萬元或者幾萬元的數額為標準。如果幹擾了婚姻自由,別說2萬元,甚至1萬元、5000元都可能違法。如果不構成幹涉,女方把彩禮作為考驗男方忠誠度的條件,或者男方自願這樣做。即使是500萬元或者1000元,也不違法,更不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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