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房多賣的行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都作出了規定。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的商品房銷售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壹房多賣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房價款、利息並賠償損失, 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證明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