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業用地,通常城市商業用地的租賃期限為40年,雖然允許以房地產開發的方式出售,但也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商業用地型旅遊地產項目通常用於建設旅遊星級酒店、商務酒店等酒店商業模式的投資行為;
2.綜合用地,商住用地,既可以作為商業用地,也可以作為居住用地。這塊土地的租期是50年,屬於房地產開發,可以以商品房的方式分割出售。如果是商業城市的綜合用地,可以用於商務酒店、服務式公寓、全套房酒店等旅遊地產的建設;
3.住宅用地,如果是純住宅類型的酒店式公寓,土地租期為70年。這種性質的土地屬於房地產開發,可以以商品房的方式分割出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以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各種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