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的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因為民主制度已經100多年了,他們的法制化相當健全,法律也比較全面。蘇聯建國時間不長,法律制度有“人治”而非“法治”。人治的話,很多法律都會被人解讀。
比如建國初期,土地改革的時候,有些地主,尤其是很多小地主,幾代人攢下了壹份家產。許多小地主擁有幾十畝土地、壹些房屋和牲畜,而這些只是他們幾代人的積蓄。但新中國成立後,剝奪大地主、官僚地主和壹批血債累累的地主是合理的,因為他們照搬了蘇聯模式(蘇聯斯大林下令消滅富農),但對於幾代人積累起來的小地主,剝奪就不合理了:人家是正當收入,憑什麽剝奪?這樣,很多人的生產積極性受到了嚴重的傷害:無論他們多麽努力地工作,積累的財富都會被拿走。因為人治,所以由人來決定法律。這是蘇聯法制的短板。
所以後來的法律逐漸向歐美法律靠攏:歐美法律體系明確規定了以法律為基礎的制度,壹切法律以法律為依據,不允許任何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