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6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擴展數據: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到了壹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宜的生理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
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但並不是所有公民都能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才能享有結婚的權利。
2021 1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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