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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地鐵逃票

法律分析

如何應對地鐵逃票;

對地鐵逃票行為的處理主要是根據地方的相關規定進行,並沒有全國統壹的處罰標準。

逃票采取持無效票、在站臺票上上車、“買短票拿長票”、從車站買兩張票等方式。,而乘坐鐵路運輸車輛不支付價款或者支付價款低於實際裏程的。他們實際上已經享受了鐵路運輸公司提供的運輸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鐵路運輸合同關系,他們不支付或者少支付票款應當構成違約。

逃票看似小利,實則有損個人形象,擾亂企業經營秩序。此外,逃票行為壹旦被巡邏隊發現,將按規定收取最高票價(目前最高票價在9元以內)。自2016起,寧波開始將惡意逃票等不誠信行為錄入個人征信系統。個人征信系統將作為銀行信貸和求職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十四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有效車票。無票乘車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應當補票,並按照規定收取車費;拒不交付的,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責令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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