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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壹部影視作品的配樂創作非商業歌詞並上傳到社交平臺,並註明原曲名稱,是否構成侵權?

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即使不用於商業目的,也必須得到創作者的認可才能使用。

被其他音樂人廣泛用於非商業歌詞封面,實際上構成了侵權問題。

與這個問題有關的法律規定如下:

《著作權法》第九條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條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斷通過選擇或者整理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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