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物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