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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層次

法律位階由發布規範性文件的機關級別決定,最高為憲法,其次是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再其次是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部委制定並頒布的部門規章,最後是地方政府制定並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法律法規適用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法律分析

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的適用先於法律原則的適用而窮盡法律規則;除非為了實現案件公正,否則不應直接適用法律原則而非法律規則;沒有更有力的理由,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律適用的壹般原則是新法優先於舊法,上位法優先於下位法,特別法優先於壹般法。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適用於個案,法律原則以有分寸的方式適用於個案。壹部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法律原則。應該適用環境影響評價法,因為它是全國人大頒布實施的法律,而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前者是上位法,後者是政府規章。前者大於後者,所以要先應用,更何況兩者並不沖突。即使有,也應該適用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而不是國務院的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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