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簡單來說,只要不滿足以上三種情況,對方給付的彩禮就是自願贈與他人,不會因為離婚而返還。而且法院審理彩禮案件,壹定要結合平等原則、過錯原則、自由裁量原則,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