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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的特點及其歷史地位

古埃及法律的特點:

1,典型的神權政治?

埃及君主制自從登上歷史舞臺以來,就與君主制有著密切的關系。它把前任統治者稱為“英雄追隨者的靈魂”和“英雄追隨者”。這些術語經常被埃及學者用作第壹王朝的國王。這些記載表明,埃及的君主制起源於神權政治。

2.專制色彩濃厚?

總的來說,古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隸制中央集權的君主政體,其相應的法律也體現出濃厚的專制色彩。

法老作為古埃及的專制君主,在法律、行政、財政方面擁有無限權力,金字塔建築足以象征專制統治的絕對權力。

3.發達的財產和合同法?

隨著古埃及奴隸制經濟的繁榮,各種契約形式應運而生,廣泛應用於土地買賣、借貸、租賃、合夥等經濟活動中。

4.分工明確

法老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財政、公共工程、軍事和宗教方面的所有權力。

法老手下有各種官員,最高行政官員是宰相,是整個官僚機構的全權首腦,每天協助法老處理國家事務。他還掌管皇家農場、司法、國家檔案、稅收和監督公共工程的建設,是法老法令的解釋者。

擴展數據:

土地制度

作為國家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法老經常以分封或俸祿的形式將土地分配給寺廟、貴族和官員。古埃及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主要有四種形式:

(1)皇家土地,由王室直接控制,構成皇家農場,利用失去土地的奴隸和自由民從事勞動。

(2)神廟的土地主要來源於法老的恩賜。

(3)貴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

(4)農民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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