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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嗎?

法律分析:沒有必要。雙方達成和解的,可以不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逾期不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合議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上訴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被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變更原判決的,還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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