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合法、合理、正當程序、效率、誠實守信、責任。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征: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的主動性和單方意誌,執法的自由裁量權大。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克制執法和自由裁量執法、依職權執法和依申請執法、強制執法和非強制執法。從體制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執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執法、行政機關委托的社會組織執法。
行政執法表現:
行政監督檢查。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職能,對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決定。行政執法壹般以行政決定的形式表現出來。關於權利的決定可以分為獎勵性的和非獎勵性的。獎勵性行政決策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激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壹般權利和權力的決定,其中行政許可較為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紀律處分和非紀律處分。紀律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的行政決定處理納稅等壹般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