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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中從輕處罰與減輕處罰的區別

法理分析:在行政處罰中,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因法定情形的存在,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法定刑限度內,給予行為人較輕的行政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法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之外,對因存在法定情形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予以管教;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嚴加看管和治療。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壹)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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