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適用於需要緊急處理的問題;
二、仲裁中不進入監督程序,審判中不上訴;
第三,要解決的問題特殊或重要。
判決分為仲裁判決和法院判決。其中包括:
壹、仲裁決定。我國《仲裁法》規定,裁決是用來解決仲裁程序中的問題和阻礙程序進展的問題。比如:
(1)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
(二)仲裁員的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員是否回避;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仲裁程序。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後,仲裁庭應就如何進行仲裁程序作出決定;當事人收到開庭日期通知後,要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開庭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法院的判決。《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決定使用主要是在訴訟程序中妨害民事訴訟、采取強制措施時使用。比如:
(壹)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當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悔過自新、提前解除羈押的,應當報庭長批準,作出提前解除羈押的決定。
(2)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上壹級人民法院決定。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強制措施不當時,應當作出變更決定。
(3)法官的回避。院長擔任審判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