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法律援助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和每個人的責任。
《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捐助法律援助活動。
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擴展數據:
法律援助是扶貧濟困、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踐行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
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法律援助工作。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確定為“十五”計劃的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將“積極發展法律援助”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
《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公平正義中國法律援助”大型公益活動的啟動,標誌著中國法律援助工作的廣度和深度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