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四條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全體發起人參加的創立大會。創始人是在社團成立時自願成為社團成員的人。
設立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通過合作社章程,由全體創辦人壹致通過;
(二)選舉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經營範圍;
(三)入會和入會、退會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六)成員出資方式和數額,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和擔保;
(七)財務管理、盈余分配和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原因和清算方式;
(十)公告事項和發布方式;
(十壹)追加投票權的設立、行使方式和範圍;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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