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現丟失的戒指後,直接拿走打算賣掉,並進行鑒定。結果戒指被誤判為不值錢的塑料戒指,然後男方直接把戒指丟棄了。因為那個人的行為,這枚戒指丟失了。所以,根據相關法律,這名男子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當時戒指沒有被錯認,那人直接賣了。那麽如果買受人不知道,那就叫善意取得。善意購買人購買這枚紳士戒指是有效的法律行為。然後戒指的主人可以要求這位先生賠償損失。或者請求善意取得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返還原物。並支付善意購買人購買時所支付的費用,再向無權處分人即男方追償。
可見失物不能據為己有。如果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損壞,也應在保管前賠償,直至失主領取。這件事也給了我們很大的啟示。拾得遺失物,必須立即歸還失主或送交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