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是否可以同時使用,第壹條第二項是否同時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壹項和第二項是否可以同時使用,第壹條第二項是否同時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我不能。依法變更、撤銷、變更,不能同時適用維持原判決、裁定。壹個判決或裁定只能是壹個整體,比如壹審有五個訴訟請求,法院分別作出判決。上訴後,二審維持3起,改判2起。總的來說,這屬於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不是第壹款和第二款同時適用。文章鏈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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