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種立法的價值取向不同。
民商法立法的目的是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立法的立足點是充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個人利益,而不是著眼於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就知識產權法而言,立法的目的是維護和實現全社會或全人類的公共利益。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必須依法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權益。
(2)法律內容的差異
民商法主要是實體法,而知識產權法除了對權利的實體性規定外,還有大量的程序性規定,可以說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
知識產權法中的大部分條款都是強制性的,任何人,包括權利人,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和執行。
(3)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知識產權法和民商法對責任的不同規定,實質上是兩部法律中權利屬性不同的反映。
民商法將承擔責任的方式嚴格限制在民事責任的範圍內是合適的。
對於知識產權法來說,由於知識產權不是簡單的私權,責任承擔方式必然存在差異,這是合理的,也體現了兩部法律的差異。
(4)不同的責任
商法的經濟性更強,技術性更強(會涉及更多的經濟內容)。
知識產權法專業畢業生可在律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局從事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專門知識產權事務,也可在公安、檢察、法律等部門從事專門知識產權司法審判等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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