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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捐贈者詢問醫院要求的法律水平。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公民捐獻人體器官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個人器官、器具應當有書面捐獻意願,並有權撤銷其明示的捐獻個人器官、器具的意願。

第十條

活體器官官員的接受者限於活體器官官員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官員捐獻者因救助形成親屬關系的人。

根據《人體器官官員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摘取活體器官官員前,應當由本醫療機構人體器官官員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醫學、法律、倫理、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並邀請活體器官捐獻者的官員及其家屬參加。在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是活體器官捐獻者的真實意願,不存在人體器官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活體器官移植。

以上規定,第八條必須具備行為能力。在民法中,它意味著妳可以自己做決定。妳做的事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妳父親的簽字不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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