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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聯邦法律是如何產生的?

說到立法,壹定不能沒有例子。其實我覺得例外才是最好的。因為從例外中我們可以看到,影響立法進程的美國最終在1964年民權運動的巔峰通過了民權法案。在接下來的壹年,投票法案通過了。不僅如此,1964年,除了民權法案,國會還通過了公平就業等法律;從65438年到0965年,國會不僅通過了選舉法,還通過了壹系列由大約80名自由派推動的法案,包括醫療補助、教育補貼、環境保護、地方發展、住房和移民等。1966通過了壹系列涉及交通安全、最低工資、城市發展、監獄改革、禁毒、汙染防治的法案。也就是說,在兩三年的時間裏,自由派在國會通過了上百個法案,任何壹個都會讓兩黨打得頭破血流。它的速度和力量絕對像海嘯的雪崩,尤其是看著今天美國國會的死狀,有壹種瞠目結舌的感覺。因此,壹個自然的問題是,這場立法風暴的原因是什麽?又是什麽讓這前後的國會顯得無所作為?首先,我們退壹大步,看看美國國會的立法體系,尤其是眾議院。

美國的立法機構是國會。國會由議員組成。議員也是由地方選區的選民選舉產生的。因此,每壹個議員,為了連任,都必須為當地的利益而努力。由於美國的擴張,不同地區的發展差異很大,他們的政治需求也不同。壹般來說,相鄰地區的政治經濟環境往往相似,政治官司重合。在國會中,自然存在具有地域特征的議員群體,為相似的利益而鬥爭。同時,要想讓國會通過具體法案,法案的支持者必須超過半數(如果總統要否決,需要絕對多數才能否決),這又要求議員們組成超越地方局限的更大的全國性政治聯盟來推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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