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材料供應壹般有兩種模式。實踐中,第壹種模式是與承包商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的施工企業向其指定的材料設備供應商采購建築材料設備。第二種模式是指所有或部分設備、材料和動力將由承包商或承包商自己采購。並將自購設備、材料和動力移交給施工企業進行施工。實際上,第壹種材料供應模式在實踐中被稱為“受控材料”。根據財稅[2065 438+06]36號文的規定,甲供材料為乙供材料模式。
甲供公司物資適用簡易計稅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319號、31號)第八條關於取消建築勞務簡易應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勞務的壹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交,但將留存備查:
(壹)為舊建築工程提供建築服務,保留建築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中保留甲方為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務和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服務。
第十四條關於本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第壹條、第二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 10 1起施行。
因此,自2019 10 1起,適用簡易計稅的建築勞務無需向稅務機關備案,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