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可能難以執行判決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其財產、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 *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