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獨立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由政府管理的人民所承認和授予的政府權力才是正當的政府權力。人民建立政府是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當政府違背這些宗旨時,人民有權利和義務改變或廢除政府,並根據人民的需要建立新的政府。那麽,人民如何運用自己的權利來違背自己的意願廢除政府呢?當時的憲法起草者傑斐遜認為,只有人民有權持槍,這壹權利才能付諸實施。根據美國憲法,任何條款都可以根據未來的情況進行修改,但人民持槍的自由是永遠不能改變的。因此,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中寫道:“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因為人如果不能自由持槍,就會被剝奪自由。美國憲法規定,當美國政府用槍指著人民時,美國人民可以用槍推翻政府。另外,如果哪個官員貪汙了人民的錢,任何人民都可以用槍來重新獲得自己的利益。誰說的:美國法律之所以不能禁槍,是因為美國憲法規定“美國人民有推翻暴力政治的自由”。沒有槍怎麽推翻美國的暴政?雖然美國已經實現了民主,但美國的法律堅定地保障了人民出於對暴政的天然防禦而持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