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
第六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外,縣級和設區的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權管轄本轄區內的行政處罰案件。
第八條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但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